王先生问: 去年初,王某租用我拥有合法产权的店面开了个理发店。几个月后,他生意萧条、亏损严重,便关门改行,并与我协议解除租赁合同,同时还欠我几个月租金。现在我找王某讨要租金,他却扬言说,他所欠的租金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用还了。请问,王某欠我的租金真的不用还了吗? 本报释疑:有一句法学谚语叫“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”。这句谚语指的就是诉讼时效。债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,其再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,这里的“一定期间”即诉讼时效。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,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。因此,在你与王某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间届满后一年内,如果你在有能力向王某讨要租金的情况下却未向其主张权利,那么一年后你再提起诉讼的话,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。当然,如果张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你支付租金的,他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而反悔。 |